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淑珍(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停字第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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