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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3號

有關林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再審聲請人 羅碧華

再審相對人 台灣大學

代表人
楊泮池(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 月15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142號裁定及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142號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4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14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9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林業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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