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3號
再審聲請人 羅碧華
再審相對人 台灣大學
- 代表人
- 楊泮池(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 月15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142號裁定及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142號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4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14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