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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4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抗告人
陳金德
相對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代表人
周永暉(局長)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免職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9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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