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銓敘部及葉仁成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59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以103 年度再字第9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嗣具狀稱: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96號裁定有「可議」之處云云,應認其係對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9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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