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

原住民身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原告
陳劉世傑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
被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蔡文如(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雪鈴

 陳妤

 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身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原告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以原告之母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為據。惟原告之母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一案,當時正由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審理中,為避免裁判歧異,爰於104年2月2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業經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6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經本院105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停止訴訟原因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身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