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8號
- 上訴人
- 歐庭嘉
- 被上訴人
- 考選部
- 代表人
- 董保城(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賢
陳靜蘭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2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第五行所載:「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雖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惟系爭案件為考試事件而非專利行政事件,並無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