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鄭名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等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等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