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自來水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江寶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國賢(董事長) 原 告 周國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宋奕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代 表 人 陳錦祥(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