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謝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宏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代表人
- 胡木源(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 律師
陳楷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林華德(局長)」,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胡木源(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