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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被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表人
胡木源(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陳楷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林華德(局長)」,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胡木源(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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