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瑞文(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