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瑜珊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葛弘俊(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洪一鈞,嗣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先後更名為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6年10月 25日起,變更代表人為張瑜珊,茲據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瑜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6頁),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就本件原告部分已經終結,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