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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王立杰蕭惠芳

原告
德鷹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章源
被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代表人
吳陽龍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敘明不服之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之日期、文號,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9 月2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10月2 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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