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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6號

地上物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金友(董事長)
原告
鑫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坤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巧如

劉家欣

黃美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 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原告本件就「電力設備」請求補償部分,是否應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6 條之規定?如不適用,請詳細說明其理由;如適用,則依該條評點表就「電力設備」已有規定之情況下,為何會適用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8條有關電力補償規定?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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