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9號
- 原告
- 魏君玲
- 原告
- 魏君惠
- 原告
- 魏子傑
- 原告
- 魏子鈞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參加人
-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君紋(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所有臺北市○○區○○段○ ○段○○○ ○號土地坐落被告民國89年6 月26日公告劃定「北投區、捷運北投站東側更新地區」範圍內,前由訴外人張李秀英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95年10月4 日府都新字第09530806200 號函核准在案。該更新案由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施者)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99年5 月3 日府都新字第09831596002號函核准實施。嗣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於100 年6 月2 日擬具「變更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102 年6 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230641802 號函准予核定實施。實施者為處理更新單元內西側臨建築線同區段0 小段000 、00000 及00000 地號等3 筆土地現有巷道廢止事宜,再於102 年8 月1 日依同條例第19條之1 規定向被告申請「變更(第2 次)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認定不影響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103 年2 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232416602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實施者(即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