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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碧芳

原告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秀榮(法定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當事人未於起訴狀內蓋公司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未由當事人具名,亦未蓋公司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委任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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