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秀榮(法定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12月4 日台財訴字第10213960120 號(案號:第102019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僅由代表人謝秀榮(法定清算人)具名及蓋章,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4 年3 月30日103 年度訴字第153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