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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2號

建築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周泰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泰良間因建築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5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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