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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永昌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
訴訟代理人
朱俐蓁

 侯文賢

 林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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