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上 訴 人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忠和(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