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 原告
-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吉輝(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樹藝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孫綺君(兼送達代收人)
劉錦智
劉栖榮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結欄「為無理由」,應更正為「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