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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原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吉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孫綺君(兼送達代收人)

 劉錦智

 劉栖榮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結欄「為無理由」,應更正為「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