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上 訴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瓊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