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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0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上訴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瓊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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