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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 當事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錦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6 月1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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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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