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錦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6 月1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