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3年度訴字第1748號
- 原告
-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廷芳(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宋耀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恆鋒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景仁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樓美鐘(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103年度訴字第1748號營業稅事件,涉及本案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由最高法院二次廢棄發回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刑事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確定,有歷審裁判明細及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26至404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