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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宏冠清潔有限公司
代表人
范桂香(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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