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
- 上訴人
- 宏冠清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桂香(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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