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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立杰洪慕芳林玫君

抗告人
林士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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