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
- 抗告人
- 林士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