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2號
- 原 告
- 力蓉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黃美蓉(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宗 律師
- 蔡欣渝
- 律師
- 被 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 表 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下同)9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所爭執之金額本稅為新臺幣(下同)168,767 元、罰鍰82,622元,合計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