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江福妹(被選定人)
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朱兆民(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法訴字第103135001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與江忠雄、江忠龍、高金玉等3 人係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經江忠雄等3 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選定原告為當事人,原告江忠雄等3 人即脫離本件訴訟;又被告代表人原為張秋源,嗣變更為朱兆民,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公法上之爭議,並非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又經立法裁量後,我國有關訴訟審判之制度,就刑事案件、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各制定法律就管轄事務及審判程序等相關事項為規定,刑事案件雖涉及公法,然刑事訴訟法對於該類案件之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裁判等程序及救濟方法均有規定,是刑事案件係行政訴訟法第2 條所指法律別有規定之情事,如有爭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6712號不起訴處分書無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妄加附款逾越權限,且該案之再行追訴102 年8 月9 日犯罪職權為裁量,違反法律目的與事件無關之衡量,違反比例原則,其刑事偵查終結處分之結果為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無告知其決定及理由,且拒絕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提供予刑事被告,違反採證之法則,侵害刑事被告基本權,為裁量濫用違法應予撤銷。並聲明:⑴請求確認該89年度偵字第6712號不起訴處分書違法定書面行政處分製作程式,妄加附款、裁量逾越、違法,應撤銷。⑵請求確認該89年度偵字第67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之再行追訴102 年8 月9 日犯罪職權,其刑事偵查終結處分之結果為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裁量濫用、違法,應撤銷。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⑷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之原因,偵審人員賠償之責任,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共300 萬元等語。

四、經查:

(一)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2 號解釋參照),而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是關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為不起訴處分,自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又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既與一般行政處分有別,是有關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事項、製作程式等,自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理,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及行政處分附款等規定。準此,原告聲明第⑴、⑵項之請求均非合法。

(二)另原告聲明第⑶項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經核係被告就原告申請提供上開偵查卷之完整告訴狀、訊問筆錄所為否准之決定,仍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有關訴訟卷宗閱覽之申請與准駁事項,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就此,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亦無違誤。

(三)從而,依首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上開之訴既經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其聲明第⑷項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