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
- 原告
- 歐亞平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 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馮世寬(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 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展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言詞辯論期日欄所載「105年5月3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6年5月3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