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詣惟(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俊彥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