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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6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蔡沛汝(原名:蔡文綉)
原告
李嘉琳
原告
李慧琳
原告
梁淑芬
原告
陳榆捷
原告
陳秀屏
原告
饒秀珠
原告
楊玉英
原告
詹聖慧(原名:詹淑里)
原告
黃文瑛
原告
陳玉娟
原告
張慧芬
原告
盧俊杰
原告
劉珮君
原告
周筱慈
原告
張瀛仁
原告
黃淑雲
原告
吳婕菱
原告
唐芮嫻
原告
鍾枚玲(原名:鍾詠安)
原告
莊唐彰
原告
駱岱光
原告
邵虹慈
原告
連珮伃
原告
楊惠蜜
原告
劉美枝
原告
賴虹方(原名:賴淑貞)
原告
廖廷鳳
原告
周雅雯
原告
田樹娟
原告
羅添發
原告
康佳佩
原告
胡幸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傅桂枝

 陳家琳

 荊心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0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 頁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唐苪嫻」,應更正為「唐芮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