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自明(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 律師
- 複代理人
- 溫菀婷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簡淑如
馬魏紫沂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印花稅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上方所載「103 年7 月23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3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事實及理由欄第8 、9 頁所載「(五)」「(六)」應更正為「(四)」「(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