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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

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雪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 律師
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曾銘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開元
訴訟代理人
王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 律師
參加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康(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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