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險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雪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曾銘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開元 王麗惠 張淑芬 律師 參 加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康(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