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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9號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原告
胡晉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張通榮(市長)
訴訟代理人
余憶雯
訴訟代理人
胡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俊緯
參加人
周勝傑
參加人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火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勝傑、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周勝傑於100 年1 月17日以坐落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為申請位置,向被告申請建築線指定,經被告以原告所有坐落同段384-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界,於100 年1 月19日指定建築線,嗣參加人財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盛營造公司)向被告申請於麥金段376 地號土地核發建造執照,經被告審查後核發100 基府都建字第0050號建造執照在案。原告於101 年8 月23日以陳述意見書向被告表示,該建築線指示圖及建造執照之核發,損害其權益,應予撤銷,經被告以101 年9 月2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77365號函復該府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原告不服被告上開101 年9 月21日函,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102 年3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366502號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3 號裁定駁回,另上開裁定理由認原告於101 年8 月27日以陳述意見書訴請撤銷指定建築線處分及建造執照部分,移送訴願機關為訴願審理,遭經訴願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周勝傑為本件建築線指定之申請人,而參加人財盛營造公司,復以被告所指定之建築線為據,向被告審請核發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並經被告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見訴願卷第140 頁)。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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