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胡晉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胡晉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 訴訟代理人 余憶雯 胡國祥 林俊緯 參 加 人 周勝傑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火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勝傑、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周勝傑於100 年1 月17日以坐落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為申請位置,向被告申請建築線指定,經被 告以原告所有坐落同段384-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界,於100 年1 月19日指定建築線,嗣參加人財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盛營造公司)向被告申請於麥金段376 地號土地核發建造執照,經被告審查後核發100 基府都建字第0050號建造執照在案。原告於101 年8 月23日以陳述意見書向被告表示,該建築線指示圖及建造執照之核發,損害其權益,應予撤銷,經被告以101 年9 月2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77365號函復該府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原告不服被告上開101 年9 月21日函,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102 年3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366502號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3 號裁定駁回,另上開裁定理由認原告於101 年8 月27日以陳述意見書訴請撤銷指定建築線處分及建造執照部分,移送訴願機關為訴願審理,遭經訴願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周勝傑為本件建築線指定之申請人,而參加人財盛營造公司,復以被告所指定之建築線為據,向被告審請核發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並經被 告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見訴願卷第140 頁)。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