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映碩(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瑋 會計師
廖致翔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