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關媺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