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許雅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科技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及第58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所提出之委任狀亦欠缺上訴人及所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簽章,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