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李恒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又瑋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 律師
- 參加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王玫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耀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偉祥 律師
- 參加人
-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董事長)
- 參加人
-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董事長)
- 參加人
-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澄宇(董事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 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 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沛然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晴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太流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嗣於102 年6 月20日檢附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申請章程修正變更登記,案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17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及補辦96年6 月28日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原告不服,以其為參加人太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人太流公司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之最大股東,且於太百公司董事會5 席董事中占有2 席董事席次,而太百公司亦為參加人太流公司股東,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太百公司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確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太百公司具狀聲請輔助參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