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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又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 律師
參加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 律師
參加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加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加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董事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沛然 律師
輔助參加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晴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太流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嗣於102 年6 月20日檢附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申請章程修正變更登記,案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17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及補辦96年6 月28日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原告不服,以其為參加人太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人太流公司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之最大股東,且於太百公司董事會5 席董事中占有2 席董事席次,而太百公司亦為參加人太流公司股東,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太百公司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確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太百公司具狀聲請輔助參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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