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1號
- 原告
-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文聰(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霙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廖超祥(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城
柯世宗
過坤益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之五第㈢點所載「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6 公斤或7 公斤」,應更正為「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7 公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