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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1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徐瑞晃

原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廖超祥(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典城

 柯世宗

 過坤益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之五第㈢點所載「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6 公斤或7 公斤」,應更正為「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7 公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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