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廖超祥(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典城 柯世宗 過坤益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之五第㈢點所載「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6 公斤或7 公斤」,應更正為「惟來貨規格為乾衣容量7 公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