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3號

有關民事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立杰

抗告人
曾振華
即原告
號1樓

曾光雄

 曾淑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有關民事執行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3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613 號裁定認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而將之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該裁定於103 年5 月1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103年5 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於抗告期間內之103 年6 月7日提出聲明停止程序狀,主張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刑事法院均已涉及不法犯罪,對於被害人已無公正裁判之可能,依據兩公約第2 條已非合格之司法機關,若逕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將有違兩公約第14條之虞。因其是否不服本院前開移轉裁定而提起抗告,尚有未明,經本院以103 年6 月16日院貞孝股103 訴00613 字第1030005980號函請抗告人說明,抗告人於103 年7 月2日提出陳報聲明狀,陳明本件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議,本院逕將公法爭議司法案件,移送不合格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將發生違背憲法第16條、釋字第396 號、448 號、533 號及第185 號解釋,違反兩公約第2 條等語,是抗告人提出聲明停止程序狀之真意,核係對本院所為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之裁定不服,應依抗告程序處理,不受其所用文字之拘束。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民事執行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