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秀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會計師 廖致翔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11月27日上午9 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