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
- 原告
- 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秀慧(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瑋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致翔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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