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張國勳

原告
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秀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廖致翔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