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貝殼窩青年旅舍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4號上 訴 人 貝殼窩青年旅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婷芸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