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 法定代理人杜紫軍、李清良
- 原告廖振鐸
- 被告經濟部、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洪韻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杜紫軍(部長) 訴訟代理人 周志育(兼送達代收人) 蕭旭東 參 加 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係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實業公司)股東,且原任董事長職務,和橋實業公司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召集股東常會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並於同年1 月15日向被告申請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暨公司、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經被告函請和橋實業公司就本件申請事項補正申復,嗣經被告審核後,認和橋實業公司提出應檢附之文件、書表均已齊備,符合規定,爰以102 年9 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20117878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和橋實業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遷址、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更報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和橋實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和橋實業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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