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5號
- 上訴人
- 普安堂
- 代表人
- 李鶯嬌
- 訴訟代理人
- 楊川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4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