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徐瑞晃

原告
開薪傳媒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斯鴻(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起訴狀所載係請求撤銷被告以違章案號Z0000000000000裁處書所處之罰鍰新臺幣3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徐瑞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