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月卿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徐列智 錢欣媺 陳宇志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2年7月3 日府地用字第1020161194號函(下稱原處分),有無理由,端視被告所為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府商登字第1020142727號函,與同年月27日府商登字第1020157913號函(下合稱被告102年6月25日及27日函),是否適法,故原告就被告102年6月25日及27日函所提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行政 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就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行政訴訟,於104年9月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就該判決所提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2月1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號判決駁回而確 定,故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等情,有上述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