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子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千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范國敦 呂學華(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玉英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玉英(董事) 參 加 人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文生(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英投資有限公司、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為參加人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宇公司)董事長,參加人玉英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玉英公司)以其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台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股份之股東,前於102 年8 月16日檢具102 年8 月14日玉字第1020801 號召開臨時股東會申請書、台宇公司章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支票2 張(號碼:000000000 、000000000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 張、深坑草地尾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相關文件影本,向被告申請許可自行召集台宇公司股東臨時會。案經被告以102 年10月2 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7103620 號函(下稱原處分1 )作成「准如所請,惟應於102 年12月31日前召開完成,逾期即失其效力」之處分。參加人玉英公司旋於102 年11月8 日下午4 時召開台宇公司102 年股東臨時會並決議改選董事5 席及監察人1 席;同日下午5 時,由新任董事潘玉英召集董事會,選任潘文生為董事長、○○○為經理人。嗣台宇公司於102 年11月13日檢具申請書、請求原告返還台宇公司印章之民事起訴狀、台宇公司102 年11月8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日董事會議事錄影本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印鑑變更、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聘任經理人及公司遷址等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2 年11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9727200 號函(下稱原處分2 )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1 及原處分2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玉英公司、台宇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