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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吳秀明

  • 原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1號原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吳姝叡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 訴訟代理人 王政傑 陳俊廷 吳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暨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㈠原告於「博物館」建案預售階段,所設算應由購買停車位之購屋人共同分攤之車道總面積(下稱預計車道面積)為若干? ㈡「博物館」建案實際完工後之車道總面積,與前述預計車道面積相較,有無增加?如有增加,請說明:⒈增加之車道面積為若干?⒉車道面積增加之原因為何?如無增加,則請說明:於預售階段購屋之101 人既均購買停車位,依房屋預售契約第2 條第2 項約定,其等繳付之停車空間價金業已包括車道在內,且原告所稱依代書建議將車道面積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攤一節,如屬實情,已購買停車位之購屋人應分攤之車道面積理當減少,何以原告仍依同契約第5 條約定,要求所有於預售階段已購買停車位之購屋人補繳價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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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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