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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林業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曹瑞卿許瑞助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吳坤銘

  • 原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鯤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素芬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吳坤銘(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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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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