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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原告
公德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宜彰
被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代表人
俞志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李維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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